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許廷廷
  常言道,父債子還,那麼,依據我國現行法律,父債到底要不要子來還呢?去年年底,原本是富二代的小海,其父母因沉迷賭博而輸光家產,不堪壓力雙雙服毒自殺。然而,小海卻因父母生前所欠的債務被告上法庭,要求父債子還。近日,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。
  小海曾經是很多人羡慕的“富二代”,自小父母顧某和楊某就在昆山經營一家電子廠,隨著電子產品日益盛行,顧某和楊某的電子廠生意也乘著時代的浪潮蒸蒸日上,業績節節攀高,小海父母在昆山成了小有名氣的富商。
  然而,2009年顧某和楊某在一幫朋友的教唆和慫恿下迷上了賭博,毒癮讓其很快揮霍了一家人十幾年的積蓄。此時正趕上電子生產行業競爭激烈、成本提高,顧某的工廠由於資金周轉不靈等問題,設備難以更新,產品出現滯銷,生產資金流的惡性循環使得工廠運轉幾乎難以為繼。
  一方面賭債臺高築,另一方面又缺乏周轉資金,顧某夫妻二人只好向他人借高利貸拆東牆補西牆。工廠的生產乏力導致還款無望,債主常常上門索債,顧某和楊某有家不敢回,家人因此也備受煎熬。2013年年底,顧某和楊某終因難忍催債壓力,兩人雙雙服毒自殺。
  曾經生活優越的小海剛剛成年就面臨失去父母的痛苦,更加令他想不到的是,有一個債權人竟然將他和他的爺爺奶奶、外公外婆一起告上法庭繼續索要父母留下的債務50萬元。庭審中,法官依據相關證據查明顧某夫妻二人所借原告錢款50萬元屬實,最終認定因顧某與楊某均已去世,故作為其法定繼承人的五位被告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對顧某、楊某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。
  【法官說法】
 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,關於“父債子償、子債父償”的問題,在我國《繼承法》第三十三條有所規定: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,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。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,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。
  由此可見,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債務是以繼承遺產的範圍為限的,當然,如果作為繼承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自願償還全部債務法律也不限制的。本案中,小海及其爺爺奶奶、外公外婆作為債務人顧某和楊某的法定繼承人,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。
  然而,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,顧某夫妻二人因為嗜賭及生產經營不善可能留下為數不多的遺產。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因為賭博而遭受重創,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為了家庭幸福要自覺遠離賭博和高息借貸。  (原標題:富商夫婦嗜賭輸掉家產服毒自殺 債主逼債兒子被起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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